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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发放1036万元救助金 929户农民家庭受惠
来源:厦门日报 发布于:2024-02-01 16:19

昨日,集美区农业农村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联合举行集美区“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险”爱心救助现场会暨村民赠送锦旗仪式。 

受助代表发言。 

工作人员上门入户协助整理所需材料。(受访者 供图)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吴俊鸿 张玉榕 张江毅 实习生 任郝韵)“我请假赶到现场,就是为了亲手送上这面锦旗。”陈女士感激地说。去年,陈女士的父亲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高昂的医疗费用压得这个普通家庭喘不过气来,还好集美区“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险”如及时雨,为自己一家带来希望与慰藉。

  昨日,集美区农业农村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联合举行集美区“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险”爱心救助现场会暨村民赠送锦旗仪式,在现场,集美区副区长林伟艺与14位受过救助的村民代表共同出席见证。

  “受助者赠送的锦旗让我们倍受感动和鼓舞,也更加坚定我们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的决心。”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党委副书记黄建平说,“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障项目实施以来,集美区用心用力做好这项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在实践中探索创建了“区、镇(街)、村(居)多级高效合作”的长效防贫机制,为全区13.98万农村人口提供高效防贫保障。在现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明论说,集美区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险是都市型农村防贫保障项目,受到总公司的高度重视,未来还将积累更多服务经验,把这个为民办实事的好项目好举措做得更好。

  据统计,2023年1月至12月,集美区“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险”惠及929户农民家庭,发放的救助金额达1036万元。三年来,累计为2387户家庭提供了救助。

  

  创新

  

  不论既往病史

  67户村民连续四年获助

  

  集美区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险坚持3年多来,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断完善和创新。如防贫保险能够不论既往病史,为村民提供救助,这对于村民,特别是年长的村民或曾经患病的人来说,是一份重要的保障。

  “在一些保险中,同一种病不能多次理赔,但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调整,这样才能够长期为大家提供兜底保障,为建立农村长效防贫机制起到重要作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明论说,统计数据显示,从2020年到2023年12月,已经有67户村民连续四年获得了救助,救助金额达到400多万元。

  

  故事1 保险如及时雨 让受助者更加坚强面对生活

  

  家住灌口镇的王先生是低保户,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前年,王先生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和药物维持,这对于他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使原本就困难的家庭陷入更为艰难的境地。

  正当王先生一家陷入绝望之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为他整理所需的材料,耐心指导其申请“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险”。2022年,王先生获得3.7万元的救助金,这极大地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2023年,王先生又获得4.6万元的救助金,确保了治疗得以继续进行。

  “真的感谢这个保险如及时雨,感谢保险工作人员的耐心,不然我们一家这么难,都没看到希望了。”王先生说,他接下来会好好治病,更加坚强面对生活。

  

  故事2 不到半个月收到保险金 解了燃眉之急

  

  去年三月,郭女士70多岁的老父亲因重病住院治疗,这给郭女士一家带来了很大困难,照顾老人的压力和康复治疗的高昂费用让他们感到心力交瘁。

  困难之际,郭女士从朋友那里得知可以申请保险来减轻经济负担。她迅速与保险公司人员取得联系,然而面对堆积如山的医疗材料,她却陷入困惑,不知道应该提供哪些材料来申请救助。这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仅指导郭女士如何妥善保存医院的数据单,还亲自上门入户,协助她整理所需材料,细致入微的服务,让郭女士在申请保险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温暖与关怀。

  不到半个月,郭女士一家收到了集美区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险金,这让她感动不已:“救助金理赔很快,给我的家庭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支持,极大地缓解了经济压力。”

  

  温馨提醒

  

  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不容易,坚持做同一件有意义的事情,更不容易。

  集美区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险是2020年3月26日由集美区委区政府统一投入、区农业农村局投保的救助保障项目。集美区农村大病防贫救助保险的保障对象为集美区农村(含村改居社区)集体组织成员(经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身份、农业农村部验收通过的农村人口)。

  在保险期间,对被保障对象因患疾病(含既往病史)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属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及其他报销途径按规定支付后仍需要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余额,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救助标准承担救助给付责任。

  一般农村人口,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50%比例救助。低保户、低收入户、优抚对象,无起付线,按100%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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